| 关于PCT申请文本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的修改
通常,PCT申请文本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必须按照该文本在国际阶段公布的公开文本。无论国际阶段该文本有否修改或者申请人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是否需要修改该文本,在中国申请时都必须提交一份以该申请公开文本为基础的中文申请文本。
如果在国际阶段有根据PCT第19条或第34条的修改,且申请人希望以该国际修改作为中国申请的审查基础,则申请人必须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或中国专利局公布该申请中文文本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即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三个月内提交该国际修改的中文译文。
按照第19条的修改应当在国际检索报告中有相应内容,按照第34条的修改应当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后的附件中有相应的内容。
如果申请人需要按照PCT第41条作出的修改为审查基础,则申请人必须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该41条修改的中文译文。提交修改时要有详细的修改说明,修改说明可以是修改前后的对照表,也可以是原文件复制件的修改标注。
值得指出的是,有些申请人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出压缩、删除或合并一些权利要求,减少权利要求的数量,以便节省申请费用或审查费用。其实,这种做法在中国是不起作用的,因为中国专利局的收费是以PCT的原始申请的公开文本中的权利要求的数量为基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