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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世界名牌商品获刑

  2006年8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查获范仁尧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00余件,涉及假冒“LV”、“PRADA”、“OMEGA”等10种注册商标,涉案金额达239.403万元。因此案涉嫌商标犯罪,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向法院起诉。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LV”、“PRADA”、“OMEGA”等商标依法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受法律保护。被告范仁尧明知是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故于2007年6月判处被告范仁尧有期徒刑22个月,缓刑3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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