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印发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相关规定。
《办法》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中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类型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转让行为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等三种主要情形。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另外,《办法》明确了两种审查工作机制。一是对于技术出口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按照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进行归口管理,由相应的国家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查。二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由相关安全审查机构根据拟转让的知识产权类型,征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司长张志成认为,对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加强审查不会影响利用外资、扩大开放的国家政策;相反,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是营造更好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国技术出口和外商投资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制度规则。此外,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具体的审查细则,确保《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顺利执行。
(改编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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