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全文共13个部分163条,广受社会关注的“民告官不见官”等问题在司法解释关注之列。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就司法解释中的新变化、新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其中主要包括:
一、增加不可诉行为以防滥诉
江必新坦言,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于可诉行政行为把握不准和诉权滥用的现象。为明确可诉行政行为的界限,保障行政诉讼救济渠道的实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下列5种不可诉的行为,即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信访办理行为。
二、管辖改革及管辖异议处理
江必新认为,司法实践中,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已经取得重要突破。为了进一步推动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改革,司法解释就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改革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序作出明确。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干扰行政诉讼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管辖异议处理程序制度。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明确受案条件减少干预可能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江必新认为,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初步得到缓解,但各级法院对于立案登记制下是否需要审查起诉条件等问题,把握尺度不一,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也进入诉讼程序,导致案件激增,亟需通过司法解释统一规范。
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查权力和释明义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江必新认为,受案条件的明确有利于越少立案人员干预的可能性。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行政纠纷获得实质化解,司法解释在“扩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明确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据江必新介绍,司法解释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另外,司法解释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司法解释还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改编自新华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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