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虚拟数字人领域首起专利无效案公布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高速迭代,AI算法与智能生成类技术之间边界模糊,专利创造性评判标准适用难度大,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对行业专利保护、技术创新合规发展有着重要的标杆指导意义。
2026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内虚拟数字人领域专利无效请求首案列为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并于2026年7月在官网上公布了案情介绍。本涉案专利为“基于音频生成动态图像的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专利号为ZL202410022841.6,专利权人为南京硅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专利创造性“三步法”标准的适用问题,是虚拟数字人细分领域极具代表性的专利争议案件。
请求人深圳市趣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全部无效。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24年1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证据均不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模型微调过程,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对此,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理,做出第5842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决定指出,如果区别在于模型训练方法,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改进模型训练方法并起到对应作用的启示,且不同的模型训练方法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获得了模型输出结果更精确或模型训练成本更低等有益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点评:
涉及人工智能应用的专利技术方案区别于传统专利方案,整体可划分为模型设计、模型训练、模型应用三大核心阶段,各阶段技术手段、创新逻辑存在显著差异,也是专利无效及创造性评判的核心难点。此类案件需要立足本领域技术人员视角,从技术处理目的、处理对象、处理结果、结果使用四个核心维度精准解读权利要求技术术语,精准定位专利核心创新对应的技术阶段,以此客观区分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异同,避免由于对所有阶段采用同一判断标准而造成评判偏差。
本案揭示了此类案件的创造性评判逻辑:涉案专利采用了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模型训练方法,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对应的改进启示,且全新的训练方法带来了实质性技术增益,实现了模型输出精度提升、训练成本降低等有益效果,满足专利创造性评判的实质性创新要求,由此认定涉案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本案在创造性“三步法”评判中,明确了本案的人工智能专利的核心创新集中于其有别于现有技术且具有贡献的的模型训练阶段,即便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应用场景完全一致,也不直接等同于技术方案无创新。
因此,在进行人工智能案件的整体布局时,申请人可以借鉴本案的审查逻辑,在应用场景表层描述的基础上重点细化模型训练阶段的差异化技术特征,以明确训练方法的独特机制,并记载精度提升及成本降低等实质性有益效果,从而夯实创造性基础。相应地,在答复审查意见阶段,申请人可以基于模型训练阶段的差异化技术特征,从处理目的和/或对象和/或结果等维度重点强调底层训练技术的细化技术差异,以论证现有技术无训练方案改进启示。
综上,作为人工智能专利审查的典型案例,本案针对人工智能细分领域专利审查规则的短板,通过将应用场景、模型训练方法及实际技术效果纳入创造性综合评判体系,不但细化了AI领域专利创造性的判定尺度,而且对规范行业创新秩序,完善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上海专利 电学物理事业一部 孙畅 徐迪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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