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向“碰瓷式维权”亮红牌
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持续加强,知识产权诉讼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个别主体滥用诉讼权利,以知识产权维权为名实施牟利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司法秩序,增加司法成本。为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并进一步明晰对“恶意”的判断标准,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5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每个典型案例均从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典型意义三个层面,通过不同角度,对审查方法、判断标准进行了剖析,释放出我国司法机关将精准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坚持合法维权与权利滥用规制双向平衡的明确信号。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大数据检索、批量异常案件检索分析、接收跨部门移送线索、接收当事人监督申请等方式对恶意诉讼案件进行精准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如何审查判断“恶意”是司法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根据最高法的裁判要旨,可在审查诉讼是否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策略、主观认知以及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予以判定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主要呈现了三种类型的“恶意”:一是借诉讼实施不正当竞争型,明知其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缺乏事实根据,仍在竞争对手上市等关键节点,用瑕疵专利起诉并索要巨额赔偿,导致对手上市中止。二是违反诚实信用型,明知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例如明知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仍在诉讼过程中隐瞒该事实,继续利用诉讼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是恶意囤积或抢注商标后提起诉讼型,此类恶意诉讼在以往也较为常见,本次典型案例中囊括了三起案件,其中包括未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却大量囤积、或恶意抢注商标,意图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抢注知名文旅标志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抢占公共资源、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在厘清哪些情形属于恶意诉讼后,除了谨记不能逾越恶意诉讼的红线外,市场主体也要通过典型案例洞悉如何应对恶意诉讼,以及如何提前“避坑”。首先,宜及时收集原告恶意诉讼的证据,提起针对恶意诉讼的反诉,并可视情况同时提起专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打好反制组合拳。其次,可以主动向检察院提供相关线索,申请法律监督。再次,平时做好证据留存工作,对于研发图纸、生产合同、参展凭证、企业字号、产品包装、广告投放记录等证据都及时留存,以免抗辩无据。
此外,不同类型的恶意诉讼亦有不同的应对方法。一是对于借诉讼实施不正当竞争型恶意诉讼,拟上市企业在事前需完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以及FTO分析,做好防御性专利布局。如遇诉讼,快速搭建专项小组并根据案件情况形成侵权抗辩、专利权无效宣告等应诉策略,并形成和解策略预案。另外,及时向审核机构进行信息披露,避免披露不充分导致的审核障碍。二是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型恶意诉讼,企业在应诉时,务必核查对方专利、商标的权利稳定性,核查专利、商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是否正在被宣告无效或已被宣告无效。三是对于恶意囤积或抢注商标后提起诉讼型恶意诉讼,除了进行商标是否近似等常规抗辩,也要主动调取原告异常经营事实,如核查原告企业经营状态、企业年报、经营范围;商标注册总量、注册类别、驳回记录、诉讼记录等,并及时保存证据。
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对激发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升级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价值,而避免或避开“恶意诉讼”才是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措施。
(上海专利 机械事业部 寿天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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