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导向下的优先审查制度升级——新修订《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解读
2026年7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五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17年版《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由原15条扩充至24条,分为总则、适用条件、提出请求、审核与审查程序、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六章,是自2017年以来对该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订。
在适用条件方面,新《办法》将产业支持方向从原有的八大重点产业列举调整为“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首次明确要求专利申请、复审案件须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方可请求优先审查;同时新增四类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包括分案申请原案已加快、发明与实用新型同日双申、同一程序内已享受加快审查、以及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的涉外申请等。在无效宣告案件方面,新《办法》第六条大幅扩展了适用场景,新增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仲裁等情形。
在审查时限方面,新《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各类案件的结案时限:发明专利申请应自优先审查请求批准之日起45日内作出首次审查意见,1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个月内结案;复审案件7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无效宣告案件5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无效宣告案件4个月内结案。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答复期限由原办法规定的2个月缩短至1个月。
点评:
修订后的新《办法》标志着我国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从“效率优先”向“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实质性转型。对于企业而言,这一变化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高价值、有产业落地支撑的专利申请将获得更快的审查通道,但同时准入门槛的提高和容错空间的收窄也对企业的专利策略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优先审查的适用门槛显著提高
新《办法》第五条将“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确立为优先审查的前置条件,这意味着仅凭所属产业领域符合要求并不确保能够获得优先审查资格,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好证明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的创新高度和明确的产业化路径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答复期限大幅缩短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答复期限从原来的2个月缩短至1个月,超期将导致优先审查程序终止并转为普通程序。这一变化对审查意见的处理效率以及各环节之间配合与衔接提出了挑战。企业应当在新《办法》实施后立即完成期限监控流程的更新。
三、四类“不予优先审查”情形需提前自查
新《办法》第八条新增了四类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其中与企业专利策略密切相关的包括:分案申请且原申请已获加快审查的,该分案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该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这意味着,这将影响目前的病案申请和分案策略,企业在专利布局时需要对目前存在的“母案走优先审查、分案再走优先审查”的策略进行调整。建议企业在制定专利申请策略时,将优先审查的需求纳入考量。若确有快速授权需求,考虑单独申请发明并同步申请优先审查,避免因同日双申请而丧失加速通道的资格。
四、无效宣告优先审查场景扩展
对于遭遇专利侵权或面临专利稳定性挑战的企业而言,新《办法》对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场景的扩展是实质性利好。新增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等情形,覆盖了企业在专利维权和运营中的更多核心场景。在实践中,无效宣告案件的处理周期往往直接影响关联侵权诉讼或行政裁决的审理进度,将这些场景纳入优先审查范围后,发明和实用新型无效宣告案件可在5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无效宣告案件可在4个月内结案,有助于大幅缩短企业维权的时间成本。
新《办法》的实施将使优先审查资源更精准地向高价值、有产业落地支撑的专利倾斜。对于拥有核心技术且已开展产业化布局的企业而言,优先审查仍是一条高效的专利授权快速通道,但企业需要更早地介入策略规划,在申请阶段即做好创新价值论证和证明材料准备,并在审查过程中保持高效的响应能力。建议企业结合自身研发和产业化进度,提前与专业专利代理团队沟通,制定符合新规要求的优先审查申请策略。
(上海专利 电学物理事业二部 周全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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