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诉三星华为获胜,三星被判决停止侵权
2018年1月11日,两起华为诉三星侵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在深圳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法院判决三星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允诺销售等方式侵害华为专利权。两案分别涉及专利号为201110269715.3及201010137731.2的发明专利。
两案中原告华为诉称, 涉案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原告在与被告方的谈判代表及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被告方答辩称, 其没有实施原告华为指控其专利侵权的行为,原告华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而三星在许可谈判中无明显过错,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涉及两大问题,一个FRAND问题,或未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是何方过错,另一个是技术查明和认定问题,三星是否构成以上两项专利侵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华为享有201110269715.3、201010137731.2号两项发明专利权,这两项发明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从2011年7月至今,原告华为与三星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已六年多,原告华为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符合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而三星在谈判过程中,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
被告方在我国生产、销售相应4G智能终端产品,一定会使用原告华为的这两项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因此,在原告华为取得两项发明专利权以后,被告方未经许可在我国实施原告的两项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华为寻求谈判和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问题,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三星一直恶意拖延谈判,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鉴于此,原告华为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其涉案4G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上述两案,法院判决三星方面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两案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另外,在该院作出的停止侵权判决生效后,双方仍可以实施许可谈判,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或原告同意不执行停止侵权的判项,法院予以允许。
华为与三星这两家全球智能终端产品巨头之间发生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是目前国内、外都具有重大影响且疑难复杂的前沿性知识产权案件。此次法院经过十八天庭审,顺利审结两案。
(改编自IPRDaily)
上专法律部经理/律师陈申军点评:
本案与常见的专利侵权诉讼的区别在于本案的诉讼是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相联系的,在诉讼请求中没有见到通常见到的侵权损害赔偿,所以本案中专利权人的目的与常见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有所不同。对于本案中涉及的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问题,才是本案的真正目的,法院是希望促使双方继续谈判达成协议。作为本案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涉及的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在具体许可费谈判和计算中会遇到许多复杂问题,既要有利于更好地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利益和标准使用者利益,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价值标准的创设,以及专利技术含量对于标准的贡献率等等。所以,在许可费谈判中还会遇到许多实际困难,最终效果还是要看后续双方的应对处理和谈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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