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巨变?UP和UPC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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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专在今年6月给大家介绍了欧洲单一专利(European Unitary Patent,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介绍)。如果德国按时交存批准书,则2023年4月1日开始申请人即可选择采用欧洲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以下简称UP)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运行的还有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简称UPC)。这两者的基础是——统一专利法院协定(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以下简称UPCA)的生效,UPCA的目的是为参与的欧盟国家提供统一的专利保护体系和诉讼维权平台,适用于如下专利类型:
1) 单一专利UP
2) 传统欧洲专利EP
3) 欧洲专利申请EP Application
4) 欧洲补充保护证书SPC
(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 for a product protected by patent,类似于我国的新药补偿制度)
UP和UPC将会带来怎样的影响?中国申请人如何应对UPCA生效所带来的变局?
我们先来看一下UP和UPC的玩家们:
在27个欧盟国家中:西班牙、克罗地亚、波兰这3个明确表示“不不不,我们不约”;在其余24个中有17个批准了UPCA: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德国的批准与否是UPCA是否生效的关键)、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瑞典;其余7个尚未批准:塞浦路斯、捷克、希腊、匈牙利、爱尔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
而中国申请人所熟悉的现行的EPO授权后可选择的生效国则多达39个EPC(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其中非欧盟国家的12个EPC成员是:阿尔巴尼亚、瑞士、冰岛、列支敦斯登、摩纳哥、马其顿、挪威、塞尔维亚、圣马力诺、土耳其和英国、黑山(2022年10月1日成为EPC成员国);此外,1个延伸国(波黑)和4个生效国(摩尔多瓦共和国、摩洛哥、突尼斯、柬埔寨)的原规则也不受影响(此处不展开,有兴趣私聊~)。
1. UP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UP并不会取代中国申请人熟悉的现行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以下简称EPO)授权后选择生效国来生效这样的专利保护体系,而是提供了多样性选择。UPCA生效后,申请人在EPO对欧洲专利申请授权后将会有3种选择:
a. 授权后3个月内,通过传统生效程序选择39个EPC成员国中的一个或多个分别请求生效后进行保护,即现行传统制度生效的专利(以下简称EP);
b. 授权后1个月内提交UP请求(仅覆盖当前17个欧盟国),即UP;
c. 组合生效:在EPO授权后1个月内提交单一专利请求(当前仅覆盖17个欧盟国)+在EPO授权后3个月内通过传统的生效程序选择在当前已批准UPCA的17个欧盟国外的另外10个欧盟国家(3个不玩的+7个还没有批准的)和非欧盟国家的12个EPC成员国的一个或多个分别请求生效后进行保护,即UP+EP。
选择UP保护的优势与要求等在我司之前的公众号文章(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介绍)中已做了说明,此处仅补充一点:UP的限制、撤销或失效只能针对所有已批准的国家,但是可以仅针对部分国家进行许可。
对于中国申请人生效比较多的英德法来说,由于英国不在UP范围内,c选项“UP+英国”组合相对a选项用传统生效程序在英德法三国分别生效,后续多年的年费成本要高得多。但是如果希望生效的国家数量较多且这些国家都已经批准了UP(比如希望在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这几个国家都获得保护),则选择UP还是非常经济的。因此,如果申请人有意选择采用UP来保护自己在欧洲的专利权,则对于目前已经发出授权通知的申请案可提前申请UP或请求将授权时间推迟到UPCA生效后(有限制条件,有兴趣私聊~)。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批准UPCA的欧盟国家仅17个,此时的UP仅覆盖这17个欧盟国;如果以后有更多欧盟国家批准了UPCA,此时的UP并不会自动将权利扩大到新批准的这些欧盟国家。因此,后续可能出现覆盖不同国家数量的第一代UP、第二代UP、甚至第N代UP。
2. UPC
UPC对传统欧洲专利EP或欧洲单一专利UP均进行统一管辖权(专利侵权诉讼和有效性确认infringement and validity of patents),是批准 UPCA 的欧盟成员国共同的法院,并且它将成为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其裁决在这些欧盟成员国的领土内具有效力。
UPCA生效前,如果EP专利权人要进行侵权诉讼或请求人要对EP专利权进行无效,则必须由该EP专利所有生效国内的国家法院逐一进行,费时费力,也会导致EP可能会在不同生效国拥有不同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UPCA生效后,UPC的统一管辖可在批准的欧盟国家范围(目前暂时是17个)内统一进行侵权诉讼或无效,这也导致UP在这些欧盟国家拥有相同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划重点——UPCA生效后,不仅对于UP,即使对于EPO授权后采用传统制度生效的EP,也将会受到UPC的上述统一管辖,即在相关欧盟国家范围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别紧张,UPCA生效后给予申请人7年管辖过渡期,在该7年过渡期内(截止过渡期到期1个月前),除单一专利UP(或基于UP的SPC)外的其他专利类型可提出选择退出(Opt-out)UPC管辖的请求,而由相应国家法院管辖(上述7年过渡期经评估可能被延长最多7年)。
即,在批准的欧盟国家范围内有关法院管辖可能存在四种情况:
注意:不是所有批准的欧盟国家都可通过PCT直接进入。
划重点——选择退出(Opt-out)只适用于在过渡期(最多14年:7年+7年)结束前授予或申请的欧洲专利,过渡期后则无法通过选择退出的方式来排除UPC管辖(除非不在批准UPC的欧盟国家内生效)。
除过渡期外,申请人还可在UPCA生效(即UPC正式运行)前的一段特殊时间窗口——日出期(Sunrise Period)内选择退出UPC的管辖,日出期是UPCA生效前三个月。按目前的时间节点,假设2023年4月1日UPCA生效,则日出期就是2023.1.1-2023.3.31。
既然存在7年(还可能延期7年)的过渡期,那申请人是否有必要在日出期就选择退出(Opt-out)呢?小专认为有必要。因为根据UPC制度,一旦案件在UPC被提起诉讼,该专利就会受制于UPC,无法退出。为了避免在UPC生效后的第一时间第三方提起诉讼而使得该专利受UPC管辖,申请人可在日出期就进行选择退出,掌握主动。
进一步,后续如果申请人希望利用UPC提出统一的侵权诉讼,还可以撤回原先提交的“选择退出请求”,以此重新接受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仅当该专利尚未在生效国的国家法院被诉讼,才可以撤回“选择退出请求”),即再选择进入(opt-in)。但要注意,一旦撤回原先提交的“选择退出请求”再选择进入(opt-in)之后无法再次选择退出(opt-out),只能受制于UPC。
延伸知识点
作为一种财产,UP将被视为一个成员国的国家专利,转让等规则会依据该国家规则进行。此时,申请人顺序会带来影响(有兴趣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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