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类专利客体适格性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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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随着AI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目前商业模式对技术、算法等产生了更高的依赖性,越来越多包含创新技术的商业方法希望得到专利权的保护。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商业方法类技术方案容易被审查员评述为不符合专利保护客体的方案,因此笔者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公布的复审成功案例针对商业方法类专利客体适格性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
案例分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根据发明的定义,在对商业方法类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进行判断时,主要判断其是否采取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来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获得技术效果。
在下述案例中,驳回的专利申请属于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其驳回理由为不符合专利方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网约车订单处理方法,适用于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在接收到订单时,检测所述订单属于待排队队列或已排队队列;在检测到所述订单属于所述待排队队列时,根据所述已排队队列的队列状态,确定所述待排队队列的排队触发阈值;根据所述排队触发阈值确定是否对所述待排队队列执行排队操作,以在执行排队操作时切换为所述已排队队列,其中所述待排队队列与所述已排队队列属于同一个自动排队区域。”
复审请求人在未做修改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且认为上述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问题为“如何缓解交通拥堵”,属于技术问题,然而合议组认为上述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问题为“在网约车领域,当供需失衡时如何调度管理网约车订单”,这是一种订单服务管理问题,属于商业管理范畴,因此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
对此,复审请求人在答复时添加了技术特征“响应于所述待排队队列切换为所述已排队队列,基于排队开启时间以及队列长度,关闭所述排队操作,以释放排队资源”,并且将技术问题认定为“如何合理利用排队资源”。合议组在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网约车订单处理方法依托服务器中对订单进行检测和处理,并且对等待订单进行排队管理,能够解决计算资源不足和排队资源利用不够合理的问题,这属于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技术问题。
结语
笔者认为,在商业方法类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的判断中,对“技术问题”的认定显得至关重要,人为制定的商业规则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时,难以将解决方案转化为技术方案,其所采用的并非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的也并非是技术问题,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需要体现整体架构的“技术性”,并且在描述技术效果时尽量避免与人的活动相关,可以从如何提高设备性能、提高资源利用率、提升数据处理效率、准确性、可靠性等方面进行描述,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专利客体适格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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